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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哪些权利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371 次
由于房屋的所有人(业主)在使用、处理自己的房屋时,很多时候会涉及他人,因此业主的权利与其拥有其他商品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
业主享有权利的类型
1、对楼房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简单地说就是业主自己单独享有的或者说私人享有的那一部分,即一个单元中户门以内的空间。所谓“专有所有权” 就是业主自己单独拥有的权利,不与他人分享的权利,这种权利就像拥有一辆私人汽车一样。
2、对楼房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所有权:所谓“共有部分”就是全部业主或部分业主都有权享有的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一般指楼房的基本构造部分,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备等;约定共有部分则是由合同契约或公约约定的属业主所有的部分,比如:室外车库、庭园、配套商业设施等。
3、因业主之间的共同关系产生形成的成员权:由于楼房的特殊构造,其权利归属及使用上不能分离,业主之间形成共同关系,并通过一定的组织来处理自己的物业权利,因而作为一个组织的成员形成成员权。
业主享有权利的具体内容
1、在专有所有权中:
(1)所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充分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业主可以使用、出租、出借、转让、与等,他人不得干涉。
(2)相邻使用权:业主正当合理地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和请示使用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或公用部分的权利。比如:为了修复自己漏水的天花板,该业主可以利用楼上业主的地板,楼上业主不得拒绝。
2、在共有所有权中:
(1)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对于共有部分,业主可以合理善意地使用。
(2)收益权:如共有部分被出租、出售取得收益的时候,业主可以取得相应份额的利益。
3、在成员权中:
(1)表决权:业主参加全体业主大会,对大会讨论的事项享有投票表决权。
(2)制订规约权:即参加全体业主大会,参与制订和修改公约、管理规则等权利。
(3)选举与罢免管理机构人员的权利:即参加全体业主大会,选举管委会成员、罢免管委会成员、通过管委会罢免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4)请求权:即依据管理公约请示召开业主大会、请示管理机构担当管理公共事务,请求收取分配共有部分应得的利益,请求停止侵犯共同利益行为的权利。业主应该积极地参加物业管理工作,但不可能亲自去做打扫卫生、维修电梯等工作,这些要委托给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来做。那么,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就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主要方式。要管理好物业管理公司,头先要有业主自己的组织即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又应该将物业公司的财务开支作为工作的主要线索。因为就目前的实际而言,管理水平还是其次的问题,关键是不要让业主的钱被管理公司浪费,通过各种途径流失掉。
王小东
(北京晨报)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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