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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爱人说分手,房子该如何处理?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83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法律支持:湖北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胜武

  在恋爱期间就共同按揭房子,购好婚房再成家,成了时下都市年轻人习惯的生活方式。但是购房、装修,有人顺利走进了婚房,也不乏有人磨平了热恋的激情,更不乏有结婚后分手的。感情没了,婚房还在,有着复杂资金来源的房子的处理成了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此时,房子成了摆在我们面前很现实的问题:我们分手了,房子怎么办?

  ●同居故事:赔了女友又折“房”

  阿成和小梅是一对恋人。2004年初,他们在武昌某小区相中了一套两室一厅新房。交房款时,阿成向父母借了10万元作为头付款。为了向小梅表达爱意,阿成在银行按揭和办理房产证时都写上了小梅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两人在新居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之后,阿成与小梅发生矛盾要分手。

  在分手后,阿成认为,这套房产的购购和银行按揭手续都是自己一手操办的,10万元的头付款也是他父母拿出的,虽说银行按揭用的是小梅的名字,但是一年多来,每个月的月供款也都是自己支付的。而小梅则坚称,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头付款10万元是她向亲友四处借来交纳的,每个月的银行按揭款也是她用自己的工资支付的,因此,该房产理应归她所有。两人争论不休,为此走上了法庭。

  律师点评:同居较好签一份财产协议

  本案所涉及的银行按揭和房产证上只有小梅的签名,因此,应认定该房产归小梅个人所有。如果原告方也支付了部分房款,那么被告方应该归还原告该部分款项。但其前提条件是,原告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支付了部分费用。

  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较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同居期间在购购房产时,也一定要据实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如果独由一人出资,且是一次性支付房款,则房产证上就应当签下出资人的名字。如果是办理银行按揭,同居双方应就以后的按揭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就应以两个人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如果执意要写上一人的名字,双方还应私下签订相关协议,就以后可能引发的纠纷做出书面约定。在本案中,原告阿成如果以自己的名字办理《房产证》,或者是在以被告名义办理《房产证》后再与被告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他也就不会落得败诉的境地了。

  记者提醒:同居期间要理智

  对于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男女来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就意味着他(或她)将成为房产这一婚前财产在法律上的“惟一归属”。这一重大选择,既是对热恋中的男女爱情的考验,更是对双方当事人理性和法律意识的考验。但是,恋爱中的人的行为很难用理智来衡量,他们更多的是被情感左右。阿成的经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恋爱故事:“丢掉”了一半房产

  莉莉与小军是经人介绍认识的,2004年2月,两人决定在汉口预购商品房一套作结婚之用,当时的登记权利人为小军,但莉莉出了1/2的资金。

  2005年7月,两人感情不和,小均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两人都要求享有房产一半的权属,对该商品房的权属份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莉莉认为,购购该房子时其出资为总房价的1/2,故应视为双方各享有一半的房子产权。而小军认为购购该房子时,莉莉未出资,对该房子权属不应享有份额。莉莉拿不出证明自己出资的证明,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子的一半产权。

  律师点评:不能证明自己出资,产权无法分割

  由于该房子登记权利人为小军,莉莉只有在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购房时自己有出资、且不是与小军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莉莉的主张。而现实情况是,莉莉用现金支付房款,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因此,莉莉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提醒:谨防对方以结婚为借口

  在实践中,有不少人以结婚为借口,骗取对方购房,并将自己作为产权人登记,在取得产权人资格之后马上就与对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产。而在不能证明自己有出资且不是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此,本报提醒读者,在遇到以购房并成为产权人为结婚前提条件的情况时,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小心上当受骗。

  ●离婚故事:离婚了,房子没了

  吴先生与金女士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前,吴先生在汉口购购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35万元,由吴先生以一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12万元头付款,其余房款由吴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20年,每月还贷1500元左右。2005年2月,吴先生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书。

  2005年10月,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子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吴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系其与金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且头付款都是其个人婚前财产;金女士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子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产证取得在婚后,自然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合同签订时间是产权归属时间

  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武汉市商品房购房合同》时,即取得了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子以及产权过户的权益。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证,实际上是吴先生婚前债权变成物权的实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并以之与婚姻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产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此争房子因属吴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资金,其中属于金女士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给金女士。

  记者提醒:还贷也要有证明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购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子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虽然为取得房子产权做出了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子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本案给我们提醒,婚后在还贷时,是否要保留一些证明,以防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无端地损失一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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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出资就写谁的名字

  如今男女婚前同居,先购房后结婚的现象逐渐增加。在购房时,双方考虑到即将结婚,所以有时对房产证上产权人是写一人还是两人并不重视,但这往往为未来的婚姻埋下隐患。  

  婚前购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载明自己是权利人。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而房子权属是以房子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婚前购购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子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子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在分割财产时就难免发生争议。

  所以,无论是感情多好,还是谁购的房子,就写谁的名字。

  父母“赞助”要打借条

  年轻人购房往往需要双方父母“赞助”,如何处理“赞助费”与房子的关系也是个问题。解决不好极易引起纠纷。

  如果购房时的“赞助”属于借款性质,那就较好让卖房人写一张借条;如果“赞助”仅属于与孩子一方,那就较好签署与合同,并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无论哪一种性质,父母支付的头付款都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并留下证据,避免现金交付致使空口无凭。如碍于情面不想通过打借条或是与的方式,还可以考虑在办房产证时约定男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约定份额,或是在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加上父或母的名字;或可与男方协商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来避免纠纷。

  进行婚前房产公证

  婚前房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房产、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房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房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房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房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房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较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房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房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房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房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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