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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海南目前的违建存在四大问题急需解决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阅读 909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9月26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在海口召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海南近年来违法建筑情况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海南目前的违建存在四大问题急需解决。

  《报告》指出,虽然全省打击违法建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整治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头先,有相当一部分违法建设者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知道国家对土地使用,建房等实行管制,错误地认为在“自家地”,“家里宗地”,自留地,承包地,庭院内或房屋原址上建房,进行危房修缮合情合理,政府无权干涉;用自己的钱,盖自己的房不偷,不抢,不违法,顶多给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打声招呼即可,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同时,违法建设者还受到不小的利益驱动。

  其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管理不到位,无法满足居(村)民住房的合理需求。多年来,我省大多市县的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城中村”的改造规划工作滞后,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要么是没有规划,要么是规划但覆盖率不搞,操作性不强。

  另外,在海南205个乡镇中只有29个成立了专门的规划管理机构,86%的村庄规划管理缺位。这种滞后与缺位,使得部分居(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难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只能”违法建设。

  部分基层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有些乡镇政府缺少对应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对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上报,和监管。而有的乡镇政府在发现违法建设的线索和苗头后,只是象征性地发出停工通知书就了之;有的居(村)委会则是碍于情面,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更有甚者不但没有履行监管,汇报职责,还为违法建筑提供保护,纵容,煽动村民集体闹事和干扰执法。

  第三,来自行政执法层面的,一是监管不力,配合不够,不能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由于一些诸如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经费和执法区域面积大,范围广,盲点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日常的巡查,监管很难全面到位,工作脱节,特别是在非常关键的防控环节上,常常是各自为战,缺乏各部门的紧密配合,更不能及时形成合理有效监管,不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二是执法人员缺乏对规范方面法律法规全面的了解,认为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采取强制拆除这一措施,从而影响了执法效率。

  第四,来自法律制度层面的,一是处罚执行周期过长,从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发出停建通知书到做出处罚决定之间有一段较长的时间,而在这期间低矮的房子已经封顶。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后,拆除一般来说损失都比较大,往往涉及户数多经济损失大,造成被执行人情绪更加对立,很容易引起暴力抗法。二是整治手段不健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对不遵守停工通知,偷建,抢建等行为除了组织强拆除外,没有其他更有利的强制手段。三是缺乏一部门专门惩治违法建筑的法律或法规。

  目前,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之中,二是不系统,难以解决当前这一方面的突出问题。比如,在打击违法用地的手段上,土地管理部门就没有强制拆除权,在当事人不履行决定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及时果断处理。

    对于这些问题,《报告》指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顽症,除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外,还应当根据当前海南违法建筑的特点,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原因,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做到有的放失,对症下药。

  头先,尽快制定海南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单位法规和配套政策,解决处置依据不足的问题。根据有关涉及违法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近几年违法建筑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青岛等市有关查处违法建筑方面的立法经验,海南应抓紧出台惩治违法建筑方面的单行法规。

  在出台惩治违法建筑单行法规的同时,还应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如《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理的规定》(对自用型的一般违法和小产权房等牟利型的违法建筑要加以区别),《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违法建筑自拆奖励规定》(适时调整)等等,使之作为补充,并与专门的整治违法建筑单位法规遥相呼应,为打击违法建筑提供法制保护。

  ,要加快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得进程,确保有关单位和部分市民,村民合理的建设需求能够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得到解决。

  第三,要构建高效的一体化协作机制,始终对违法建筑保持高压态势。要坚持“党委专业,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负总责。

  第四,要切实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镇政府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更改,组织强拆的权利;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会有报告,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有直直的权利和报告的义务。

  对此各乡镇政府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群防群治,充分发挥其在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线的优势和作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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