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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书水分大 如何避免误入“陷阱”?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34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新华网成都1月9日电(记者毛朝敬)日前,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消费者发出新的警示:许多售楼书里有“水分”,购房者选房须当心,别误入售楼书“陷阱”。

  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介绍,房地产商们在期房销售中,都要印制专门的售楼书,详细介绍房屋所处位置、周边环境、绿化比例、房屋套型及设施等,以供消费者选择。但是,较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通过投诉分析发现,不少开发商的精美售楼书,

却让不少购房者吃尽了苦头。为此,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别轻信售楼书中的宣传承诺,以防上当受骗。

  周女士是成都一家公司的高端职员,前年6月咨询购房来到建设路某房产公司售楼处,销售人员对她异常热情,又是倒水又是让座,然后递上售楼书让她先感受一番未来居家环境。售楼书上有电脑制作的小区彩色效果图,其中位于小区中间的3号楼和4号楼较令她满意。售楼人员介绍说,两幢楼中间是休闲复古长廊,建成后很漂亮,保证入住后心情畅快。效果图上绘制的也的确是绿化状长廊。这时细心的周女士还是不放心,因为她发现售楼书效果图上没有自行车位,担心以后修自行车棚会占绿化地带,售楼人员回答说完全不会,有地下专门停放自行车。感觉一切都咨询清楚后,周女士定购了3号楼的301房。过了半年多,即去年7月28日房产公司通知交房,周女士走进小区顿感气愤,售楼书上的绿色复古长廊还真变成了自行车棚。“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这不是欺诈是什么?!”去年8月1日,周女士一纸投诉书将该房产公司告到了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要求退房并索赔经济损失。  

  像周女士这样的被售楼书所欺骗的购房者为数不少,有的甚至更为典型。某房产公司的售楼书上说楼后约有6米宽的绿化草坪,为“后窗下的宁静庭园”。住户们入住后不到三个月,庭园就被隔壁单位铲除修建了停车场。十个月后,业主领到了国土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原来庭园只有一半属于小区的土地。据位于成都市羊西线三环路侧的某小区住户集体投诉,当初售楼书上标注的所谓主题景点、宾馆、业主会所等,较后都销声匿迹。更可恨的是,选房时发现小区旁边的一块绿地,售楼人员介绍是汽车展场,但较后修建的却是加气站。一墙之隔的加气站每天数次放气,噪音难耐,气味难闻,住户们还时时提心吊胆,担心着火发生爆炸,严重威胁着住户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摸清售楼书所设“陷阱”的真实情况,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派出工作人员调查了近20家房产公司,从售楼处收集到13份售楼书,经过仔细分析发现有以下共同点:一是自吹自擂,尽情发挥,常见词汇有“尽善尽美”、“家园”、“精品家园”等,总之绝无瑕疵;二是诗情画意,亦真亦幻,如某某星座,“予心灵关注,释放饱满情怀的身心居所”;三是倾情一点,不管其它,不管小区周围是道路、汽车站还是其他场所,几乎所有的电脑效果图都视而不见,一律粉饰为草坪树林,投诉者林先生说,当初拿到售楼书兴奋得一夜未眠,结果证明多半是吹嘘的,实际并没有那么好,那么美。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指出,售楼书也是一种宣传,理应受《消法》、《广告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约束,其内容必须真实,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事实上,从大量的投诉中可以看出,眼下的不少售楼书违背了真实、诚信的基本原则,对购房者产生了严重误导。而一旦有人投诉,一些开发商也有自已的辩解理由,比如说改变承诺完全是迫不得已等等,增加了此类投诉的调解难度。从合同的角度看,有关法律界人士也谈到,作为一种广告,售楼书属于“要约引诱”,也就是说“是勾引你定立合同”,因为其中没有价格等合同实质要件,因为还不构成要约,要约引诱与要约的不同在于,如果是要约,一旦购房者同意即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而要约引诱却不同,即使购房者认可也还不是合同的一部分,虽然“发水”售楼书对购房者有误导,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但总的来说违法界线不甚明确,目前要完全依靠法律约束售楼书还有一定难度,开发商正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为此,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特作出如下消费警示:一,购房者面对售楼书宣传要头脑清醒,不要被上面的吹嘘文字所迷惑,过分相信承诺,对售楼书上的介绍,较好再通过现场查看,周边调查,货比三家等方式查验,再与开发商通过补充合同形式予以书面约定。二,选房时通过有关部门咨询和房管部门查询,必要时还可聘请个人法律顾问,帮助调查识别售楼书是否真实合法。三,一旦发现房屋及环境与售楼书不符,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诉、仲裁、起诉等渠道寻求解决,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将会热情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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