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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租赁合同“立规矩” 对群租杂居说“不”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74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拿着刚刚出炉的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小李舒了口气,纠缠了他半年多的“房子一旦租出去后,房客爱怎么租就怎么租”的心结终于解开。过去明明是一个人前来租房,结果冒出来近10个“同居人”,偏偏2000版合同对此是一个空白。无奈,新房子被“糟蹋”了大半年,一气之下小李单方撤销合同,不仅钱没有赚到还要倒贴新装修。而现在有了这份新版合同,小李可以放心地找下一位租客了。

 

 

  承租方“套箍”:群租杂居需达标

  

  新版合同(征求稿)对比2000版合同的变化是增加对同住人数量及相关信息的表述。新版合同称,若“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则乙方须按照新版合同第8-2款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简称“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中原地产高端法务主任祝满清指出,由此可见,、若承租人及同住人过多,超过了上述人均租赁面积的,出租人将会受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若因承租人擅自增加同住人,且人均租赁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事实上,在此之前租赁市场上的群租杂居现象不仅是个管理盲区,而且对房客没有约束力。像小李这样,等到出租之后才发现原来面对的是一群租客,不仅面临因人数过多过密而造成对房屋装修造成破坏,还有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问题。明示居住人数量和控制人均租赁面积下限后,给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获得合同解除权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给承租人正常租用房屋设下门槛。

  

  出租方“施惠”:就近办理登记备案

  

  针对目前租赁市场登记备案少的现状,新版租赁合同变更了原来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方法,鼓励出租方就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依据新版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而在以前,规定必须由出租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社区事务受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既方便了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又有利于社区管理及时发现恶意逃避租赁合同登记的情形。同时,还大大方便税务机关对于租赁税收管理,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外来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呼吁:消除新老合同的盲区

  

  从新版租赁合同征求稿公布以来,房产中介们集体呼吁增加合同的可操作性。在租赁过程中现还有许多盲区。

  

  祝满清提出,涉及到承租人对出租人交付的房屋进行装修、添附的情形的,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一方违约的,新老租赁合同都没有对于该部分装修、填附费用的具体补偿方案,这样往往会使承租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若租赁合同考虑在正文部分对于该费用的具体补偿有约定(并非在补充条款中),将大大有利于避免和解决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又如,对于租赁而言,没有购卖复杂的后续手续,因此房屋的交接是一个关键性标志。但目前无论新老租赁合同,对于房屋交付使用,没有相应的附件供当事人参照,房屋交接不是简单的房屋钥匙的交付,理应有《房屋交接书》、《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用于确认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状态)、《退租确认书》等配套法律文书供租赁当事人填写,这样对于明确交房的状态以及租赁合同正常/非正常解除后的相关后续手续的办理有所裨益。

  

  易居臣信则对新版合同删除了2000版中的三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房屋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装修状况设备约定等,提出异议。认为应保留“装修状况及设备约定等”附件,因为租赁双方会将设备约定等细节内容张贴在此附件上,而删除以后将会使交易双方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本月上海市高端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较上月环比下降了0.7%,其中两室的租金平均下降了1.2%,部分区域三室的租金有所上调。陆家嘴和徐家汇板块租金降幅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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