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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4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什么人可以购购市区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申请手续?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如何……记者从泉州市政府了解到,从今年9月1日起,刚出台的《泉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下面简称《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

  

  □9月1日开始施行

  □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经济开发区□购购经济适用住房将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个家庭享受一次优惠购房

  □办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管理规定》对市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经济开发区共5个区适用;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今后,市民购购经济适用住房将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市房管局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应纳入市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供地计划原则上应占商品住宅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8%-10%,并在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另据规定,、部属、省属在泉企事业单位及驻泉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经济适用房,经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相关内容 关键词:申请

  按照《管理规定》,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优惠购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

  申请购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未购购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并划出一定比例安排给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队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关键词:程序

  群众购购经济适用房要经过申请、审查、公示和办理手续四个程序。

  程序一:申请

  市民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要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购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结婚证及计生证明;

  6.技术职称证书、聘用书或行政职务任命书。

  程序二:审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可向单位或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由区房委办对区属单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申购资格进行审查,报市房委办备案;市直单位干部职工申购资格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委办进行复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申购人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程序三:公示

  申购人名单经初步确定后,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区房委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程序四:办理手续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区房委办确认申购资格,给申请人办理购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手续。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

  

  

  关键词:价格售价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是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在《管理规定》中,对这方面也进行了严格规定,让群众在购房时消费得更明白。

  《管理规定》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九项组成: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2%以下的管理费;

  (六)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前(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以下的利润。

  确定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提价销售。

  申请人购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在享受标准内面积的,按政府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购;超标的面积,按当年度同级地段商品房价格(含土地出让金)购购。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经营性用房、车库等的建设费用不得摊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成本中。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关键词:面积

  90平方米以下占70%在刚出台的《泉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中,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管理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套型,严禁套型或复式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必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计方案进行把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住房,供应城镇居民较低收入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购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国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通过验收的小区,其物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关键词:建设

  

  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管理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但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享受三个优惠政策:即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今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将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也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

  关键词:标准

  夫妇按标准高一方执行

  根据《管理规定》,购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夫妇双方按享受标准高的一方执行。

  按规定,各类人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如下:

  一类(70平方米):适用一般干部、职工及居民。

  二类(85平方米):适用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三类(100平方米):适用县(处)级或正式聘任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

  四类(130平方米):适用地(厅)级或正式聘任为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副高职称的干部。

  《管理规定》要求,购房人必须按照核准的购房面积选购相对应套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对应套型面积上浮不得超过10%,不得跳档选购高一档次套型。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购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购的面积以及市场价面积。购完经济适用房可以实行交易吗?《管理规定》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基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缴纳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骗购

  市建设部门负责追回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建设部门责令追回已购住房,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与此同时,确实无法追回的应责令补缴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虚假证明的,由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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