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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51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关于房产税

  宝安区何先生来电咨询:我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目前有一部分商品房未售出。问:未售出的商品房要缴纳房产税吗?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深地税发2003676号转发)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随着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很多企业都来询问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广大企业的需求,本专栏将进行解答。

  关于营业税

  罗湖区王小姐来电咨询: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服务取得的代理费如何计缴营业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深地税发[1995]177号转发)中“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服务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以及支付给境外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深地税发2003149号转发)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支付给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凭财政票据才予以减除;支付给境外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必须凭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境外公证证明才予以减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

  南山区周小姐来电咨询:我司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享受低税率过渡的企业。问:第四季度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深地税发2008656号转发)的规定,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低税率过渡的企业,在第四季度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同时对2008年以来已按18%税率预缴税款的上述企业,可以将18%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第四季度应预缴的税款。

  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的企业,在第四季度仍按其实际适用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关于印花税

  南山区张小姐来电咨询:我司大部分合同是以电子形式签订。问: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深地税发2006684号转发)的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电子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即纳税人在签订电子应税凭证的次月内申报缴纳税款,采用完税证形式完税。

  关于契税

  龙岗区张小姐来电咨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是否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拆迁补偿费?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①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②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编辑:董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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