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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新规与旧规标准一致 不涉及涨价和被涨价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1570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近日,省物价局、住建厅联合修订发布《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分摊办法》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被部分媒体误读和炒作,多篇报道将物业收费新规曲解成物业服务收费上涨、搞“一刀切”、标准收费等说法,引发众多网民质疑和不满。因此,昨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物业收费新规与旧规标准是一致的,不涉及涨价和被涨价问题。

  较高收费标准为高层一级2元/平方米/月

  新修订的《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原等级标准不变,同样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和多层带电梯三种类型、四个等级,较高收费标准为高层一级2元/平方米/月,较低收费标准为多层四级0.5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统一由物业服务收费列支,不再单列日常维修养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该负责人称,对于有媒体报道,物业新规的发布意味着不管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是否满意,都必须按照较低每月每平方米1元、且还有可能上浮20%的标准缴纳物管费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物业收费新规与旧规标准一致

  物业收费新规与旧规标准一致,不存在要涨价、被涨价等问题。新规主要细化物管服务项目,明确公摊方法,并未增加业主负担。每月每平方米1元,是第四等级高层小区基准价,并非较低收费标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物业收费新规细化了物业服务项目,量化了服务标准,是促进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好事,但个别媒体和论坛的评论员没有查阅原文,或是出于炒作的目的,炮轰物价部门乱涨价,引起群众对收费政策的质疑和愤慨。出现这种情况,跟他们宣传不到位有关系,他们将加强对政策的解读,高度重视民生价格的宣传,把好事办好。

  不按规定擅自涨价的企业将予以严查

  该负责人解释称,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合并了原来管理费和维修养护费,不再单列管理费和维修养护费,与原物业管理费收费合计数一致。原多层带电梯物业管理费标准为:参照高层住宅楼收费标准低一个等级来确定,现行的多层带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原标准一致。成立业主大会的,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与原规定一致。物业管理区域内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收费标准,可按生活用房收费标准分别上浮40%、20%,与原规定一致。

  对于是否会有物业公司借新规颁布实施上调物业管理费?该负责人称,据群众反映,已有个别物业公司利用曲解的媒体报道作为物管费上涨依据,未经业主同意,擅自通知业主自5月起上调物管费。对这类不按规定擅自涨价的企业,他们将予以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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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三亚计划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5月2日,记者从三亚物价部门获悉,为加强三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三亚市物价局决定从5月4日开始,对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进行重新备案登记,并计划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据了解,三亚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重新备案登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必须按照现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等级基准价和规定的幅度内商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备案。

  2.已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普通住宅小区,无论备案期限是否到期,都要重新与业主委员会商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调整,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重新申报备案登记。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基准价标准。

  4.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亚物价部门还强调,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审批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交费、物业服务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法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各物业服务企业务必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三亚物价部门将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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