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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万房款欠条被火烧 购房者想赖账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09 次
A 突变 大火过后38万蒸发了
据了解,卖房者高裕(化名)与购房者孙来(化名)是远房亲戚,去年7月,高裕将位于甘井子区的一套房子卖给了孙来,双方签订了《房屋购卖协议》,约定价款为38万元。但因为彼此沾亲带故,合同中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方式,只由孙来打了一个房款欠条,表明欠房款38万元。因为是亲戚,高裕也没多想,并于当月末,将房屋交付孙来,还帮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料,天有不测风云,此后不久,高裕家中失火,将那张房款欠条烧毁了。孙来得知后,竟因此拒绝支付38万元房款。高裕气恼之余,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孙来给付购房款及利息。
面对起诉,孙来辩称,他早已按照协议约定,将房款一次性交付给了高裕,“如果我未支付房款,高裕不可能给我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也不可能交付房屋。”另外,孙来表示,目前,高裕没有证据证实未收到房款。至于,交付房款应该有高裕签字的收条,孙来解释说,事后,收条已经没有意义,因此让他给撕掉了。
B 法院 须10日内还款并口头教育
眼看着38万元的房款就要打水漂了,高裕的那份懊悔和愤恨就可想而知了。但他的代理律师,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律师则认为,高裕与孙来签订的《房屋购卖协议》使用的是房产部门的制式合同,该合同中第五条列有两种“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但内容均属于空白,应视为双方对该条并未做出约定,即双方并未约定付款在先,交付房屋及过户在后。因此,孙来所认为的既然已经给他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也把房屋交付给他了,就可以证明他已经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的说法,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王伟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和协议约定,购房者孙来的义务是支付价款,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正是孙来是否履行了支付购房价款的合同义务。因此,根据有关法规,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事实上,目前,孙来不能证明他已经交付了房款。
较近,法院支持了高裕的诉讼请求,判令孙来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高裕支付购房价款38万元以及利息,并对孙来的行为给予了口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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