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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多年前的公证有误 进行近十年的诉讼维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8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由于认为多年前的公证有误,导致母亲房产被错当成父亲遗产分掉了,现年68岁的老周为了赌一口气,到各个相关部门申诉维权、打官司,用了近10年的时间,几乎花光了全部家底儿。

错综复杂的房产公证 近十年的诉讼维权

由于认为多年前的公证有误,导致母亲房产被错当成父亲遗产分掉了,现年68岁的老周为了赌一口气,到各个相关部门申诉维权、打官司,用了近10年的时间,几乎花光了全部家底儿。

现在,老人正在为下一次诉讼,昼夜坐在桌前书写材料。“有时半夜3点突然想起一句话,爬起来就找笔记下来!咳——”在记者整个采访过程中,老周的老伴忍不住唉声叹气了数十声。

意外得知母亲房产被“错分”

老周的父亲周毅在东城区有一套私产平房共8间半,周毅和妻子及7个儿女一起生活在此。1965年,周毅去世,后来该房屋由于历史原因被收归国有。“1988年前后,我大姐已出嫁,四弟回老家住,我也搬出来了,还有大哥等四兄弟住在老宅。大哥就问我还要不要那房子了,不要就去作个公证。我想那房已收归国有了,父亲也没啥遗产了,就于1988年2月11日和大姐、四弟一起,在其他兄弟的陪同下,去公证处作了放弃父亲遗产的公证。”

“当时我们仨没带任何材料,工作人员让填了一张意见表,当时没太注意这是《落实私房政策对继承房产的意见表》,大约10时辰就填完了。因为我们仨是放弃继承权的人,所以没拿到公证书,这张表留存在公证处。”

老周说,直到1999年10月住在老宅的二哥去世,他在处理遗产问题时,才从其他兄弟口中得知:母亲孟惠兰也已放弃了该房产!老周觉得不对,就委托律师到公证处调出了3份公证材料,结果令他大吃一惊。

份是老周的母亲孟惠兰放弃遗产的公证材料。在1988年6月6日《公证处接谈笔录》中,孟惠兰表示自愿放弃对其夫房产的继承权。

还有一份是:1988年6月7日公证处为该四兄弟出的继承遗产公证书。内容为:被继承人周毅死亡后房产共八间半,死者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均于解放前死亡。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死者的遗产应由其妻及子女共同继承,现其妻、三子、四子和女儿均声明放弃继承权,故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子、次子、五子、六子共同继承。

更令老周意想不到的是,在后来诉讼过程中,从法院由房管局调出的档案材料来看:1983年已落实政策,因原产权人周毅已故,所以8间半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妻孟惠兰的名下。“也就是说,8间半房产早已不是我父亲的遗产,而属于我母亲的财产了!”

公证材料存在“4大疑点”

纵观周家人先后所作的几份公证材料,不难看出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老周也从此陷入不可自拔的“纠错”心境中,无法释怀。

疑点1 1988年2月11日老周作放弃父亲房产公证,并不知道1983年落实政策,该房屋产权登记已在其母孟惠兰的名下,所以公证处让他填表时,他在“产权人”一栏中仍填写其父“周毅”的名字。“如果连产权人都不对,这份公证材料还有效吗?公证处是否就此进行过核实?”

疑点2 据1988年6月6日《公证处接谈笔录》记载,孟惠兰表示8间半房屋产权人是“我丈夫”,而她愿意“放弃继承权”,说明当时她可能并不清楚房产已落在她自己名下。“我母亲在连产权人都没搞明白时,要放弃继承权,公证处是否有义务先向老人讲明,再予以公证?”

疑点3 老周认为这是较重要的一点:1988年6月6日孟惠兰声明放弃其夫的遗产继承权,天住老宅的四兄弟就作了遗产继承公证书。“事实上,8间半房早在1983年就已落在我母亲名下,而非我父亲的遗产。我母亲只放弃我父亲的遗产继承权,并没说放弃她自己的财产。所以,即使作了那四兄弟继承父亲遗产的公证,他们也得不到属于我母亲财产的8间半房。”

疑点4 《公证处接谈笔录》中,孟惠兰除声明愿意“放弃继承权”外,还提到“同意给他们”,但她并未说明“他们”指代谁。而老周认为:“‘他们’也可能是指我们7姐弟,那么我们仨虽然放弃了父亲的遗产,却有权继承我母亲的遗产。”

20多次维权失败

从1999年10月开始,老周及其委托律师先后找过公证处,向司法局提出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到法院起诉、上诉、再审、申诉,去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近十年来,老周经历了20多次诉讼和维权,结果都以失败告终。

但老周也从较初不知如何下手,到自己翻查相关法律规定,找到对方的“失误和破绽”,现在他正准备打下一场官司。

这次,他准备和房管局较个真儿。“1983年9月27日,房管局给我母亲发的临时产权通知书中表明,原产权人是周毅(已故),现代理人是孟惠兰。这房产已是我母亲的了,1988年她只是放弃了对我父亲的遗产继承权,但那房子还是她的。可1991年3月22日房管局发证,竟将8间半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我大哥。这不是把我母亲的产权错当成我父亲的,给非法转移了吗?”老周认为,房管局工作存在失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观点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耿丽丽律师

关键要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老周能拿出父母建房时的相关房产证明以及父母结婚时间的相关证明,那么就能证明该房产是周毅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他与孟惠兰结婚后的共同财产。

若房产是周毅婚前的个人财产,则这份公证书的效力是没有问题的。周毅婚前的个人财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因周毅的父母已在解放前去世,所以继承人是周毅的妻子孟惠兰及其七子女。

若房产是周毅婚后建成或取得的,该房产则应当属于周毅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这份公证书的效力就有问题了。

公证机关要对公证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关要对公证的事实进行实质的审查,对提供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当时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当要求周毅之妻孟惠兰及其7子女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周毅死亡证明,另外对周毅夫妻结婚时间等相关事实,也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公证机关的公证卷宗是归档留存的,所以建议老周可到公证机关,查询公证底档情况,看看当时是否提交了这些材料。

要正确使用救济途径

如果公证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后,公证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后仍有疏忽,将应当属于周毅妻子的份额,也按遗产来继承公证了,那么老周可直接向公证机关提出异议。

基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公证处审查后可能会直接作出撤销公证的决定;如果公证机关不予受理,那么老周可向公证处所在的司法局提出申诉,司法机关会对其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对书面答复还是不服,老周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权利人未向任何部门主张过权利,依据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能不能向房管局主张权利

落实政策后,房屋部门依照规定把基于历史原因收回国有的房子返还给产权人,而产权人周毅已去世,房管局将房屋临时登记在其妻名下,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这种登记不影响房屋在没有收回国有前的权属性质。

老周不应错误地认为:登记在其母名下的房子就是其母的个人财产,还是要明确房屋较原始的状态是其父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员应将法律规定告知“无知”申请人

因为周毅去世得早,房屋在落实政策时登记在配偶名下的,不影响房屋较初产权状态以及遗产继承问题。即房屋在未收回国有时,是周毅夫妻的共同财产,落实政策后仍然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周毅的去世导致的是,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作为遗产来处理。

因孟惠兰已去世,对于她在放弃继承遗产公证时的主观心态不好掌握。

如果她是对法律不了解,以为丈夫的财产就是丈夫个人财产,同意将全部财产按遗产处理,在此情况下,公证人员就存在工作失误,因为他们本应当将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说清楚。

而如果当时公证人员对法律解析得很清楚,孟惠兰知道自己有8间半房屋的一半份额,仍坚持放弃自己份内财产,这也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

上述事实应如何举证

可到公证机关,看当时公证继承时的底档材料中有无记载。如果没记载,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主张继承权的人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权属情况以及周毅夫妻的婚姻形成时间,进一步从时间上证明房产的性质是否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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