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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串通放贷?—贷款比房价还要高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90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一购房者状告银行在发放贷款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驳回诉讼

邓先生因为购房借款合同而与银行打起了官司,他认为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串通,隐瞒房地产价格而在发放贷款中存在欺诈行为。近日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贷款比房价高

原告诉称,2003年5月上旬,某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声称头期只付1.8万元、月供680元即可拥有某小区单身公寓70年的产权。原告即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委托书》,委托书注明原告应出购房款127500元人民币,委托书生效后,原告支付了头期款15000元、佣金4000元及评估费1000元、保险费600元,税金200元。

原告诉称,2003年6月15日,该公司隐瞒房产真实的使用期及真实价格,带领原告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的数额为人民币110000元。2003年7月4日,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9500元,房地产证的价格为107000元,购房的价格比当初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的房价减少了20500元,比向银行借款少3000元。综上,某银行与该房地产公司串通隐瞒事实真相,在原告没有购房合同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比房价还高。因此,该借款合同具有欺诈性和违法性,该借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借款合同无效;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贷款不违反规定

被告某银行辩称:一、本案争议的《借款合同》不存在任何无效的情形。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内容确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因此,该合同是依法成立且真实有效,原告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与房地产公司存在串通共同欺诈原告的行为。原告所称房地产公司通过报纸发布广告及原告与该公司签订委托书均属原告与该公司的行为,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与被告无关。并且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对自己向被告借款的行为及法律后果有充分预见,其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因而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与房地产公司串通欺诈原告。

三、《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借款数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已与卖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并且原告也是依照该协议书以及《房产估价报告》确定向原告提供个人购房贷款的金额,贷款数额不违反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至于购卖双方在《深圳市房地产购卖合同》中以及房地产证中确定的房产价格,实际上是购卖双方为避税所做的调整,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关系。原告关于借款合同的签订违法及借款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房地产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提交证据及认定

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下列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证据1,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称该公司代理的房产具有70年的产权,而实际上该公司代理的房产没有70年产权,证明其广告具有欺诈性;证据2,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业务委托书复印件,委托书中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27500元;证据3,房地产购卖合同,证明原告与房产的原产权人签订房地产购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为109500元;证据4,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10000元,比购房合同价格多500元,且贷款合同在房地产购卖合同之前签订。证据3、4证明被告发放贷款违反了贷款程序,具有违法性和欺诈性,被告与房地产公司共同隐瞒了房产价格。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4没有异议;对证据2,因原告没有提交原件,不予认可;对证据3,认为是原告与原业主签订的,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4,被告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因原告没有提交原件,法院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虽有异议,但该房地产购卖合同中卖方的姓名、房产坐落、面积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条中提及的房产一致,卖方姓名与被告提交的划款委托书中提及的卖方姓名一致,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合同》内容合法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发放贷款中存在欺诈及与第三人串通隐瞒房地产价格的行为。因此,对于原告起诉称被告与某房地产公司串通欺诈原告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发放贷款的金额及被告向原告发放贷款的程序,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内容合法。综上,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没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有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作者:周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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