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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被判无权拥有房子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38 次
案件:
“二奶”和发妻争房产闹上法庭
今年32岁的葛虹来莞工作5年,工作中,和上司张某好上了,但不顾张某已有家室,葛虹做了张某的“二奶”,张某答应为她购一套房子,以建立“小家”。之后,两人相中一套小房,并一起签订了房屋购卖合同,约定此套商品房由葛虹和张某共同购购。合同签订后,张某在当天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0多万元。
房子购了以后,葛虹与张某同居。然而好景不长,不久前,张某因故死亡,其妻李某在整理张某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葛虹与张某一起购购房子的资料,犹如五雷轰顶。李某找到葛虹,称这套房子是丈夫张某的,张某死了房子就属于自己,葛虹应该卷铺盖走人。
焦点:
有共同购房合同能否分房
葛虹当然不肯,她认为房子是她和张某一起购购的,购房合同是两人一起签的,作为共同财产,房子当然有她一半。
于是,李某将葛虹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李某表示:作为张某的合法妻子,张某瞒着自己包“二奶”,还给“二奶”购房子,用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张某死了,这些财产自然全应由妻子继承。
判决:
有悖公序良俗 与行为无效
东莞中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陈东超和姜强认为,葛虹与张某共同签订了商品房购卖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后,是张某一人付清的房款,购房发票上也只有张某一人的名字,由此可以认定张某一人承担了购房付款的义务。所以,这套房子相当于张某与葛虹的。而葛虹与张某并非夫妻,她的身份也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张某的与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德而无效,葛虹依法不得享有该房屋的权益。
近日,法院判决李某获得房子的所有权,限令葛虹搬离住房。
夫妻共同财产“二奶”有损公共利益
两位主审法官表示,“包二奶”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不可否认的一种现象。在这种关系中,男女方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但这些关系不一定都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比如,在与“二奶”同居期间,男方往往会投“二奶”所好,珠宝、头饰、家电等财产,以博“二奶”欢心。由于此时男方有法定妻子,这些财产应当属于男方与妻子共同财产。若男方未经妻子同意,将这些财产与“二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这些与行为将会由于男方没有完全的处分权而无效。
同时,作为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在特定时代的道德底线,法律起到提倡良好道德、遏制道德堕落的作用。一夫一妻制、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在离婚中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等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反映了我们国家及社会所提倡的基本道德观念。所以,如果男方将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与“二奶”,不仅可能会因为无权处分而无效,更可能由于此种与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法院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定这些与合同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到较后,受到伤害的只能是甘做“二奶”的女性。法律的如此规定也是出于遏止“包二奶现象”、保护合法婚姻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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