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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租房提取公积金 通知和解读来了!10月起实施

  编辑:小陆   发布日期:2019-09-20 10:22:57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阅读 1174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规范租房提取业务操作,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及《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二)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三)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四)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二、职工实际工作地与缴存地不一致,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业务按《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职工租住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申请提取时租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房屋面积、户型及房屋权属证号(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用于联网核验房屋权属的真实性。涉及租住的政策性住房或自建住房无法联网核验房源的,可要求提供批准建房文件及购房合同相关材料,由直属管理局现场核验。租住无合法权属住房的,不予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四、各直属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协作,建立跨市县核查机制,加强对园厂区、酒店服务行业等提供集体宿舍单位的职工租房提取核查;对重叠时间段一房多租、重复出租的租房行为从严把关,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经办岗位应认真核实职工缴存明细,界定职工实际工作所在市县,严防通过异地市县同时缴存形式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骗取行为。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信息实施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职工,一律按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通报所在单位;对涉嫌为职工骗提套取提供非法操作的劳务公司、中介机构及个人,将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如下

↓↓↓

1.《通知》出台背景

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重申租住房屋的合法权属要求,进一步遏制缴存职工虚构租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台本通知。

2.缴存地是指我省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市县,原则上缴存地是职工实际工作所在地,因此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租房合同载明的租房地要与缴存地一致。

3.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是指自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有效期内,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月份数不应超过有效期内已缴存的月份数。若有效期内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的月份数也可计入可提取月份数,但停缴期间的租房地应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

4.如何理解同一月份在其他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地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规定,职工缴存地只有一个,如职工在同一时间段因兼职或其他原因在其他市县临时开户缴存导致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申请租房提取的租房地仍应与职工原连续缴存地保持一致。如职工张某在2018年9月-2019年8月期间在陵水缴存,2019年5-8月也在海口开户缴存,陵水作为连续缴存地,租房提取的租房地仍按陵水认定。

5.如何理解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

职工租房期间,如存在因工作变动导致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租房地应与当时缴存地保持一致,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也应按当时缴存地连续缴存月份数分段计算。如职工张某2018年9月-2019年3月在陵水缴存公积金,2019年又在海口分别1月-5月、7月-8月缴存,6月停缴公积金。那么2018年9月-2019年8月期间在满足租房提取条件的前提下,租房提取公积金应分缴存地、分段计算。2018年9月-2019年3月以陵水作为连续缴存地在陵水租房提取7个月标准的公积金;2019年1月-3月在陵水和海口重复缴存公积金,海口不予考虑其租房提取;2019年4月-8月,包括6月的停缴期间以海口为连续缴存地在海口租房提取5个月标准的公积金。

6.职工租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何需要提供房屋合法权属信息?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与适用》规定“出租人就未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租住商品住宅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但为简化缴存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材料,我局仅要求职工在租房合同上载明租住房屋的相关合法权属信息,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数据联网核查房源真实性及合法性。

7.《通知》印发后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是否存在影响?

本《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租房地及租房可提取月份数认定标准,重申租住住房应具备合法权属要求,并未修改业务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及办理要件。目前我省租房提取业务仅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本人身份证件便可办理,但需要提醒的是,职工提供的租房合同应载明所租房屋权属人(即出租方)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房屋面积、户型及权属证书号或商品房合同备案等相关信息,以供联网核查使用。针对租住政策性住房或自建住房仍未办理权属证书的特殊情况,则需要职工提供批准建房文件及购房合同(自建房的只需提供批准建房文件)等相关材料以便核实房源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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